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: (1)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,如慢性支气管炎、弥漫性细支气管炎、支气管扩张、肺气肿、肺间质纤维化、支气管哮喘、陈旧性肺结核等;肺炎,肺脓肿; (2)肾孟肾炎、复杂性膀胱炎、前列腺炎; (3)烧伤创面感染,外科伤口感染; (4)胆囊炎、胆管炎、肝脓肿; (5)腹腔内脓肿、腹膜炎; (6)生殖器官感染,如子宫附件炎、子宫内膜炎;盆腔炎。
【通用名】 | 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|
【商品名】 | |
【主治】 | 生殖器官感染 肝脓肿 |
【产地】 | 四川 |
【成分】 | 甲磺酸帕珠沙星 |
【性状】 | 本品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|
【适应症】 |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: (1)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,如慢性支气管炎、弥漫性细支气管炎、支气管扩张、肺气肿、肺间质纤维化、支气管哮喘、陈旧性肺结核等;肺炎,肺脓肿; (2)肾孟肾炎、复杂性膀胱炎、前列腺炎; (3)烧伤创面感染,外科伤口感染; (4)胆囊炎、胆管炎、肝脓肿; (5)腹腔内脓肿、腹膜炎; (6)生殖器官感染,如子宫附件炎、子宫内膜炎;盆腔炎。 |
【用法用量】 | 用法:静脉滴注,静脉滴注时间为30~60分钟。 用量:一次0.5g,一日二次,可根据患者的年龄和病情酌情减量,如一次0.3g。一日二次。疗程为7~14天。 给药注意事项: (1)应用本品前应先做细菌学检查。一般来说,为防止细菌出现耐药,在感染的致病菌确定后,在保证病人治疗的情况下,应尽量减少给药时间。 (2)给药期间,不管有无必要继续用药,在开始给药3天后应判断继续用药的必要性,评估是否停用本药或改用其它药物。一般来就,本药最常用治疗疗程为14天。 (3)此药一般不可与其它药物或输液剂混合使用。 (4)严重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或调整用药剂量或用药疗程。参考如下: 肾清除率(ml/min) 给药剂量 44.7 一次 0.3g, 一日二次 13.6 一次 0.3g, 一日一次 透析患者 一次0.3g, 3天一次 |
【不良反应】 | 本药主要临床不良反应为腹泻、皮疹、恶心、呕吐,实验室检查可见ALT、AST、ALP、r-GTP升高,嗜酸性粒细胞增加。 (1)临床不良反应 1)急性肾功能衰竭:可能会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。 2)肝功能异常、黄疸。 3)伪膜性肠炎:可发生伴有血便的严重的肠炎,如果出现腹痛或频繁的腹泻,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处理。 4)粒细胞减少、血小板减少症。 5)横纹肌溶解:如果出现肌痛、虚弱、磷酸肌酸激酶(CPK)升高、血或尿中的肌球素升高,应立即停药。横纹肌溶解也可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。 6)痉挛。 7)休克、过敏反应,若出现呼吸困难、水肿、红斑等任何异常,应停止给药,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。 8)表皮脱落坏死(Lyell综合征),眼、粘膜、皮肤综合征(Stevens-Johnson综合征) 9)间质性肺炎:伴有发热、咳嗽、呼吸困难、胸部X片异常的肺炎发生。 10)低血糖:严重低血糖,易发生于老年病人、肾功能衰竭病人,应仔细观察。 11)跟腱炎、肌腱断裂。 给药期间应密切观察,如出现上述不良反应,应立即停药,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。 (2)同类药物的不良反应: PIE综合症:伴有发热、咳嗽、呼吸困难、胸部X线异常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的PIE综合症,见于临床应用的其他新喹诺酮类药物报道,如出现上述不良反应立即停药,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。 (3)其它不良反应: 如观察到下列不良反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。 1)过敏反应:皮疹、发热(发生率0.1~5%),荨麻疹、瘙痒、面部皮肤潮红(发生率<0.1%)。 2)肾脏损害:BUN升高、蛋白尿、胆红素尿、管型尿、尿隐血(发生率0.1~5%),血肌酐升高(发生率<0.1%)。 3)肝脏损害:ALT(GPT)升高(发生率≥5%),AST(GOT)、ALT、r-GTP、LAP、LDH和胆红素升高(发生率0.1~5%)。 4)血液: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、白细胞减少症、血小板减少症、贫血(发生率0.1~5%)。 5)消化道反应:腹泻或软便、恶心、呕吐(发生率0.1~5%),上腹不适、腹胀、黑便(发生率<0.1%)。 6)精神神经系统:头痛、头晕(发生率0.1~5%),短暂性意识障碍、短暂性精神障碍、精神异常(发生率<0.1%)。 7)其他:静脉炎(发生率≥5%),CK(CPK)升高、电解质紊乱(发生率0.1~5%),口干、舌炎(发生率<0.1%)。 【禁忌症】 |
【药物相互作用】 | 1)本品可抑制茶碱在肝脏的代谢,使茶碱的血药浓度升高,可能发生茶碱中毒症状,如胃肠道反应、头痛、心律不齐、痉挛等,所以病人需密切观察,两药合用时应密切观察茶碱的血药浓度; (2)本品与苯基乙酸类、二乙酮酸类、非类固醇消炎镇痛剂合用时可能发生痉挛,所以应密切观察,如出现症状应立即停药并采取解痉治疗,当出现痉挛时,应终止两药的合用,保持呼吸道通畅,并使用抗痉挛的药物进行治疗。 (3)本品与华法令合用时,可增强华法令的作用,从而延长凝血时间,所以用药时应密切观察并做凝血时间试验。 (4)本品与丙磺酸合用时,血清半衰期延长,AUC增加,但血药峰浓度无明显变化。 |
【包装】 | 玻璃输液瓶装,多层共挤输液袋装 |
【有效期】 | 暂定18个月。 |
【是否处方药】 | 处方药 |
【市场参考价】 | ¥4.73 |
【蓝卡诊所价】 | ¥4.73 |
【蓝卡会员补贴】 | ¥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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